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刑更109号罪犯孙振林,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连知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孙振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孙振林不服,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7日交付江苏省彭城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8)苏彭狱减建字第1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得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罚金12万元未履行。
鉴于该犯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振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该犯罚金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孙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孙振林的刑期减去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