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2民初252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葛攀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建明模具配件商店。
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市场路179-18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0Q主要负责人:沈建明,该商店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建明模具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建明模具配件商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