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民初2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刚,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查,男,汉族,1992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查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