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257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诗远方百货超市,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西安工业大学东门***号。
经营者:程俊。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诗远方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