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民初9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玉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欧,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民,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透笼曼哈顿商厦天宇五金,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经营者:李建秋。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透笼曼哈顿商厦天宇五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