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418号原告:慈溪市中发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经济开发区兴慈二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被告:宁海金嘲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滨海工业区环园路口。
法人代表:戴汕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慈溪市中发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金嘲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后,原告慈溪市中发灯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中发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慈溪市中发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