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38号原告:詹金墙,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群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侨联西九巷一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曾群。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詹金墙诉被告深圳市群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詹金墙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1万元,合计10万元”变更为:“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5000元,合计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詹金墙于2018年2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金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金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金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