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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运发建材店与庞贝捷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竹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04民初28701号
案件名称南宁市运发建材店与庞贝捷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竹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市运发建材店,庞贝捷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竹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特盛贸易有限公司,滕建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8701号原告:南宁市运发建材店(经营者:滕运伯,男,1939年7月11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XX区XXX区XXX栋XXX号),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西路XXX-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可颂,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悦,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贝捷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静,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竹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金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洋友,男。

被告:上海特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邹上达,总经理。

第三人:滕建宁,男,1971年10月20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XXX号XXX栋XXX-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运发建材店与被告庞贝捷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竹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特盛贸易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滕建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运发建材店于2018年3月7日以涉案注册商标权利已经转让,策略有所调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南宁市运发建材店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宁市运发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宁市运发建材店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杨保安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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