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412号原告: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敏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建,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英旺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台州分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重庆望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红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台州分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英旺经贸有限公司、重庆望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英旺经贸有限公司、重庆望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99元,减半收取7649.5元,由原告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