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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朝政与郑州益康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486号
案件名称石朝政与郑州益康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朝政,郑州益康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86号原告:石朝政,男,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益康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43号院3号楼3层305号。

法定代表人:王鹤鸣。

原告石朝政与被告郑州益康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4××××.X,名称为瓶盖“(小魔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朝政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后原告石朝政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朝政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石朝政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关于原告石朝政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朝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朝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朝政负担。

原告石朝政已预交1300元,退回原告石朝政1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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