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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王龙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8民初126号
案件名称126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王龙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王龙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初12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龙洋。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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