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3民初109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宪,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瑜,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林利达眼镜经销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77号(五金机电城)4楼98号。
经营者:林玉兰,女,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代理人:杨晓玲,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尚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林利达眼镜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