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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KJINKU与陈丽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905号
案件名称PARKJINKU与陈丽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PARKJINKU,陈丽杰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905号原告:PARKJINKU(中文名:朴振奎),男,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杰,女,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审理原告朴振奎与被告刘丽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2081××××.2)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朴振奎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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