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4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好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陆学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沭阳好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负责人:陆学芹。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波,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好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沭阳好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被告给付赔偿金20000元,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好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沭阳好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