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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周世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5696号
案件名称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周世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周世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5696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美,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世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世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5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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