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11405号原告:天津市思齐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
法定代表人:信丽蕊,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思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法定代表人:严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兵,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峰,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思齐职业培训学校与被告浙江思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思齐职业培训学校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思齐职业培训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天津市思齐职业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天津市思齐职业培训学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