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01民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瑶海区子航烟酒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6号东景苑C区*#楼商***号。
经营者:王娟,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海燕,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瑶海区子航烟酒超市(以下简称子航烟酒超市)因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子航烟酒超市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古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古井公司不能证明一审庭审中那一箱古井贡酒献礼版是在我店买的,收据上写的“献礼版一件”也不能证明是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酒。
公证人员下午在我店买酒,晚上才在酒店客房里对酒进行见证,古井公司无法证明这期间有没有换酒。
古井公司辩称:本案公证程序合法,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古井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子航烟酒超市1、立即停止侵犯古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古井公司因侵权受到的损失30000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古井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5日,注册资本23500万元,主要从事粮食收购、生产白酒、啤酒、葡萄酒、酿酒设备、包装材料等。
古井公司注册的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饮料、米酒、黄酒,且在注册有效期间内。
古井贡酒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7年3月24日,古井公司工作人员与安徽省亳州市亳州公证处的公证员一同来到合肥市××与××交口东北角门头标有“子航烟酒”字样的商店,古井公司工作人员以现金300元购买了一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425ml×4盒),取得收款收据一张。
经古井公司鉴别该白酒与其公司生产的白酒不同,为假冒古井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
工作人员对该白酒进行封存并拍照,后交由古井公司人员保管。
亳州市亳州公证处出具(2017)皖亳公证字第3170号公证书记载上述过程。
古井公司认为子航烟酒超市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经当庭对(2017)皖亳公证字第3170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拆封,古井公司代理人现场对封存物品与正品进行辨认和比较,就产品外包装上防伪标识、铆钉、防伪签、瓶盖、瓶颈处锁扣等处差异认为该封存物品与正品不同。
原审法院认为,古井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实物,并通过庭审比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古井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子航烟酒超市未经古井公司的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古井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有如下考量:第一、古井贡牌商标在我国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的状况;
第二、古井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子航烟酒超市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子航烟酒超市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
第三、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的合理部分可以列入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但应合理确定。
综上酌定子航烟酒超市向古井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其余部分不再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子航烟酒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古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子航烟酒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古井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
三、驳回古井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2017)皖亳公证字第3170号公证书载明涉案商品系在子航烟酒超市所购买,收据亦是在购买涉案商品时从子航烟酒超市所取得,涉案商品的购买、拍照及封存过程均有公证人员在场监督。
子航烟酒超市主张公证过程存在换酒可能、收据不能证明一审庭审中当庭拆封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是其销售的,未提供足以推翻公证书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子航烟酒超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合肥瑶海区子航烟酒超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郑 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