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2925号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通信器材市场隆鑫通信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杭州通信器材市场**) 经营者:周国飞。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通信器材市场隆鑫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