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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与涿州世纪京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玉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189-1号
案件名称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与涿州世纪京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玉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涿州世纪京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玉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189-1号 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二三产业基地**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约翰˙威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亮,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世纪京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永济西路** 法定代表人:叶连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管玉虎,男,回族,1968年2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世纪京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管玉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31立案。

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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