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巧红土杂商店,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道北三路邙山农贸市场临街16-17号门面房,经营者:杨巧红,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0日,住河南省孟津县小浪底镇明达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定国,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团结,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巧红土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以洛阳市西工区巧红土杂商店已经赔偿其注册商标侵权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
洛阳市西工区巧红土杂商店对相关事实亦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