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53号 申请人:东莞市达盛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元江元村旧村路82号B栋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天空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松白路5047号荣业大厦A座A502。
法定代表人:廖永军。
被申请人:资兴市游途模型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资兴市东江三湘四水创业示范小区悦山东路29-3号。
经营者:何泽南。
申请人东莞市达盛舵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天空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资兴市游途模型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达盛舵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两被申请人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两被申请人深圳市天空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资兴市游途模型店名下的财产,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