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2464号之一原告:张丽芬,女,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益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北国好又多副食超市,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国民东路*号。
经营者:王怀盛,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张丽芬诉被告江阴市北国好又多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2018年4月27日,原告张丽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丽芬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张丽芬已预交),由原告张丽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