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81民初2606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界牌镇云利日用品商店。
经营地址:江苏丹阳市界牌镇旭日路。
经营者:夏飞,1990年12月17日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界牌镇云利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