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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欣瑞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明伟灯具有限公司与孔玮、资溪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民辖终57号
案件名称江西欣瑞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明伟灯具有限公司与孔玮、资溪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欣瑞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明伟灯具有限公司,孔玮,资溪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欣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火炬大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芊,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勇,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明伟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梅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资溪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城西大道万通中心A栋五层。

法定代表人:黄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芊,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勇,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芊,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勇,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西欣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欣瑞公司)、扬州市明伟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伟灯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玮,原审被告资溪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溪投资公司)、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赣东路桥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欣瑞公司、明伟灯具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江苏省南京市,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因此本案应由销售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多数被告的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孔玮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南京市、扬州市等九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之一明伟灯具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因此,本案属于发生在扬州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上述批复规定,应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江西欣瑞公司、明伟灯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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