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3民初36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郧西县精锐数码科技城。
注册地址: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学苑路**号。
经营地址:湖北省郧西县学苑路**号门头精锐科技。
经营者:周洪锐,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现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郧西县精锐数码科技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