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321号原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景公司)诉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快乐阳光公司)、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掌汇天下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动景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