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68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17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源德盛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