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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辉与徐红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64号
案件名称刘建辉与徐红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建辉,徐红波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64号原告:刘建辉,男,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红波,男,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刘建辉与被告徐红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刘建辉于201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刘建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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