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317号原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景公司)诉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快乐阳光公司)、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掌汇天下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动景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快乐阳光公司、掌汇天下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动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万零五十元,减半收取四万零二十五元,由原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