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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宝应县工薪之家服饰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084民初2475号
案件名称2475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宝应县工薪之家服饰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宝应县工薪之家服饰大卖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4民初247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工薪之家服饰大卖场,经营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安宜东路*号(商业广场*楼)。

经营者:张梦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应县工薪之家服饰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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