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民终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广陞,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满族,锦州电子研究所所长,住辽宁省义县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河,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油联自动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59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贺江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操,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乾达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59号1号楼1576室���法定代表人:贺江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操,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广陞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油联自动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乾达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朱广陞主张著作权的软件为《HGC-1型卸油站含水自动计量监测系统V1.0》(简称涉案软件),该软件于2003年8月11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
朱广陞在原审庭审中表示涉案软件使用的编程语言为C语言。
原审法院根据朱广陞的当庭陈述即认定了涉案软件使用的编程语言,并据此得出使用类BASIC编程语言的被诉软件《中油联含水率综合计量系统V1.1》与涉案软件并不相同,不构成侵权的结论。
二审诉讼中,朱广陞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及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留存的源程序代码。
其中,申请表中记载涉案软件的编程语言为“VBA编程”。
“VBA”中的“B”即是BASIC编程语言的含义。
根据朱广陞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原审法院对于涉案软件使用何种编程语言的认定构成事实查明不清。
此外,涉案软件的全部权利于2016年9月12日已转让予锦州锦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法院对于朱广陞是否为适格原告的问题未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5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广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