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746号原告:郑州尚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南、熊耳河东16幢1单元29层B号。
法定代表人:莫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山,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出生,住,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和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恒丰大厦A幢1505、1506室。
法定代表人:薛中帮。
原告郑州尚妆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和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
原告郑州尚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尚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尚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尚妆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