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3463号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赤塘新村6幢1号。
法定代表人:孙晗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汝伟,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方平,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李莎莎,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莎莎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