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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广铨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广宗县金色童年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195号
案件名称区广铨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广宗县金色童年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区广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广宗县金色童年儿童玩具厂,孔祥佳,陈振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95号原告:区广铨,男,汉族,1961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孙泽玲,均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宗县金色童年儿童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广宗镇五里庄村。

投资人:孔祥佳,男,汉族,1998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被告:孔祥佳,男,汉族,1998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振江,男,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本院审理原告区广铨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广宗县金色童年儿童玩具厂、孔祥佳、陈振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广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区广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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