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698号原告:陈登,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钢博思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蒲文静。
被告:蒲文静,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本院审理原告陈登诉被告佛山市钢博思不锈钢有限公司、蒲文静侵害专利号为ZL20153016××××.0、名称为“金属板(金属砖)”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陈登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登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