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90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党华工艺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居委会锦安路20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9。
经营者:曾党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党华工艺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