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021号原告:广州漫美帝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韵,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凯登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谭翠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昌,北京博维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州漫美帝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凯登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28××××.7、名称“360度LED发光火焰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2018年4月18日,广州漫美帝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漫美帝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对江门市凯登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漫美帝灯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广州漫美帝灯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