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1044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惠隆百货商店,经营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金兴街18号的“惠隆百货”,经营者杨燕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惠隆百货商店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