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39号原告:昆山奥仕达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大通路南侧、马塘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范志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沙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爱革,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峰,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柯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玉屏路6号。
法定代表人:俞昌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爱革,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峰,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奥仕达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苏州柯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立案。
2018年4月9日,原告昆山奥仕达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以江苏科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需等待该委员会作出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昆山奥仕达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奥仕达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昆山奥仕达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