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火仑建材有限公司、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终64号
案件名称广州火仑建材有限公司、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火仑建材有限公司,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73民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火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398号广州市龙泓国际汽配城DC118房。

法定代表人:罗军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芳,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淑敏,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火仑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火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0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当事人的一审诉辩意见、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一审法院的法律认定,详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0491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判决:一、火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科顺公司第4195731号“FJ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火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科顺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科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科顺公司负担6688元,火仑公司负担2112元。

火仑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一、二项,驳回科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科顺公司的工作人员与火仑公司业务员联系,要求提供写上“FJS”的防水涂料,然后再取证。

火仑公司工作人员以为“FJS”是产品名称,且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FJS防水涂料”字样标签并非直接印刷在容器上,而是以不干胶粘贴,可以证明火仑公司为科顺公司特制该5桶被诉侵权产品。

(二)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显著位置印有火仑公司的“耐博仕”商标,足以与科顺公司出品的“FJS”防水材料区别开,也足以证明火仑公司没有假冒“FJS”商标的主观意图,且火仑公司并不知道“FJS”为注册商标,“FJS”在行业内不具备知名度。

(三)即使认定侵权,火仑公司也仅销售了5桶被诉侵权产品,科顺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一审判赔金额畸高。

科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科顺公司作为防水行业内的知名上市企业,所拥有的“FJS”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火仑公司在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突出标注“FJS”,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

火仑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FJS”是应科顺公司要求印制。

一审判赔金额合理,科顺公司的企业及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与火仑公司经营地域、范围高度重叠的情况下,火仑公司仍然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存在侵权故意,火仑公司作为生产厂家,通过批发的经营模式进行产品销售,销售范围广,对科顺公司的企业和商标声誉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新证据提交。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补充查明,一审中,科顺公司提交了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于2016年8月1日出具的推荐函,内容为在中国建筑防水行业内,科顺公司的综合实力排在前三位,推荐科顺公司享有的第4195731号“FJS”注册商标申报广东省著名商标。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二审的争议是:一、火仑公司是否侵害科顺公司第4195731号“FJS”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一审法院判决火仑公司向科顺公司赔偿的金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仑公司是否侵害科顺公司第4195731号“FJ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火仑公司认为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之一是,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FJS”标识是应科顺公司要求印制。

火仑公司对该理由仅有陈述,未提供证据证明,科顺公司亦否认火仑公司的相关陈述。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FJS”标识为印制在包装标签上再张贴到产品容器上,但火仑公司不可能因个别客户购买数桶产品而专门排版、印制该标签,同时,“FJS”为字母,不能直接从标识本身读取识别有产品名称的涵意,火仑公司称工作人员仅听从客户要求即将该标识使用在包装标签上,缺乏合理性解释。

火仑公司认为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之二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标签上除了使用“FJS”标识,同时也有火仑公司的“耐博仕”商标,不会构成公众误认。

本院认为,科顺公司享有的第4195731号“FJ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类别相同,均为防水涂料。

被诉侵权产品中“FJS”标识直接使用在外包装上,使用字体大,属于商标性使用。

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上同时有使用火仑公司的“耐博仕”商标,但是,该商标使用的字体较“FJS”标识要小,且火仑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耐博仕”商标更具有显著性与知名度。

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FJS”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

一审法院认定火仑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FJS”标识的行为侵害了科顺公司享有的第4195731号“FJS”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认定正确。

二、关于一审判决火仑公司向科顺公司赔偿的金额是否合理的问题科顺公司享有的第4195731号“FJS”注册商标曾被行业协会于2016年推荐申报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由此可以初步证明第4195731号“FJS”注册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虽然本案现有证据显示火仑公司向科顺公司销售的是5桶印有“FJS”标识的产品,然而,火仑公司属于经营批发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由其经营能力判断,不足以说明前述5桶产品为火仑公司销售的全部带有侵权标识的产品。

本案中,科顺公司因火仑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火仑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实,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声誉、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火仑公司的经营模式、价格、侵权期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维持。

本院对火仑公司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火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火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