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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禄物资有限公司与EUROCAVE、中山市九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民终7800号
案件名称上海港禄物资有限公司与EUROCAVE、中山市九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EUROCAVE;上海港禄物资有限公司;中山市九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民终7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港禄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敏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泉,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EUROCAVE,住所地法国,维洛班69100,普莱塞斯弗朗西斯路24号。

代表人:MARCHANDPascalGilbertJe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九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副涛,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港禄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EUROCAVE、中山市九福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港禄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EUROCAVE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港禄公司未与EUROCAVE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EUROCAVE主张第G816277号、第G648256号商标主体不适格。

其中第G648256号商标权利人为EUROCAVES.A,S.A在法文中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思,所以EUROCAVE与EUROCAVES.A属于两个不同主体,EUROCAVE主体不适格。

而第G816277号商标在11类、20类核准注册的类别为“用于处理、陈列、储藏、保存葡萄酒、烧酒、烟草、雪茄及各类食品的家具和柜子...”。

本案中,港禄公司生产的商品仅为酒柜,与核准注册类别的商品均不同,因为港禄公司产品仅可储藏、保存葡萄酒,不适用于各类食品,港禄公司产品并非家具与柜子,而为家电产品,具有温度调节功能,故第G816277号商标核准商品类别与港禄公司生产的商品非同一商品。

二、本案是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已经商标局法定程序解决,法院不应轻易推翻现有市场秩序。

EUROCAVE于2013年12月4日取得EUROCAVE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专用权,而港禄公司早于2009年取得了“尤勒凯夫”“EUROCAVE尤勒凯夫”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中国相关市场的开创者,在中国市场比EUROCAVE早5年注册和使用涉案商标,在其客户群体中早已形成了EUROCAVE与中文品牌尤勒凯夫的稳定对应关系。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港禄公司在其生产的酒柜产品中使用“尤勒凯夫”为对其第5259221号商标的使用,其上英文名称“EUROCAVE”仅为该中文商标的英文音译,其中EURO为欧元之意,CAVE为洞穴之意,均非臆造词,港禄公司使用在先,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三、EUROCAVE在中国相关市场并未达到较高知名度。

依据EUROCAVE一审提交的EUROCAVE品牌知名度只有区区几个网页和媒体提及,完全不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在先权利的要求,而且本案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而非不正当竞争案件,考察知名度除非适用驰名商标规定,否则就超出本案审理范围。

(一)在十几年前EUROCAVE开始创业经营之后,才开始有葡萄酒酒柜产品。

港禄公司是中国相关市场的开创者。

EUROCAVE就像中文的熊猫、长城、长江、黄河、人民币一样,都是通用词汇,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申请优先原则,EUROCAVE有经营,港禄公司也有经营,港禄公司比EUROCAVE更早,做得更好,要求港禄公司避让毫无道理;

(二)EUROCAVE提交的文献资料刊载杂志发行量较低,综合来看刊登版面较小,且因为葡萄酒原产于国外,中国市场普及度较低,诉争商标涉及专业级冷藏酒柜,十年前港禄公司开始经营这个产品之前,中国根本没有这个市场,EUROCAVE所谓在中国相关市场知名度根本无从谈起;

(三)EUROCAVE一审提交材料中宣传的该酒柜所获奖项均为国外奖项,因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不能因其在法国获奖即认定其在中国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

(四)资料内容多为宣传性用语,如“EuroCave已被3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公认,堪称‘全世界酒柜的领导者’”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其表述方式违反广告法,且世界共近200个国家,30多个地区,被其中30个公认即可堪称全世界酒柜的领导者,涉及虚假宣传。

在《万元拉菲开瓶后储在哪儿》一文后的延伸阅读称“英国EUROCAVE”,显然并非EUROCAVE,EUROCAVE未举证证明广告投入,一审法院将十来篇几无公信力、错误频出的报道作为对EUROCAVE商标知名度的认定证据显违背商标法规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而且超出本案范围;

(五)自2002年至今,全网检索“EuroCave”仅搜出19篇报道即可认定该商标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认定标准有失偏颇。

四、港禄公司主观无恶意。

一审法院认为港禄公司注册“尤勒凯夫”“EuroCave尤勒凯夫”行为非善意,但事实是,在港禄公司注册上述商标后,EUROCAVE即提出异议,最终商标局准予注册。

如EUROCAVE对商标局裁定有异议,完全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穷尽救济渠道。

但EUROCAVE并未采取上述救济方式,即应视为EUROCAVE对上述商标注册状态的认可,亦属于对自有权利处分的表现。

五、本案是EUROCAVE故意设局陷害港禄公司,一审法院认定港禄公司极大挤占EUROCAVE的市场份额没有事实依据。

在中国市场上,港禄公司是开拓者,港禄公司对诉争商标在中国区域拓展市场做出较大的贡献,EUROCAVE股东发生变更后,其现任股东在不愿意提供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要求港禄公司无偿将3C认证等市场经营成果转让给EUROCAVE,港禄公司没有同意,才引发EUROCAVE设置陷阱取证。

EUROCAVE是看到港禄公司经营成果的后来者,EUROCAVE未曾提交过任何关于港禄公司挤占其市场份额的证据,本案商品不是通用商品,需要用户提出需求后才生产,港禄公司因为法定代表人年纪已经60多岁且耳聋,已经多年没有销售业务,本案之前港禄公司没有生产销售EUROCAVE商品,本案属于陷阱取证。

另外,根据港禄公司二审提交的2018年港禄公司财务凭证以及港禄公司借款支付员工交通事故财务凭证,足以证明港禄公司之前发生一起员工交通事故,导致港禄公司基本上全面停止业务经营,没有收入,向港禄公司股东借款赔偿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100多万元,港禄公司多年实际上没有生产经营业务,在这个公司经济困难的背景下,EUROCAVE设置陷阱取证,通过委托没有资质的调查人员沈冰以电话方式指名要求购买EUROCAVE的商品,严重违反公证程序。

六、EUROCAVE未证明其在起诉前三年内在中国大陆有实际商业使用诉争商标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港禄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港禄公司有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在2009年登记EUROCAVE和“尤勒凯夫”的版权,本案属于著作权和商标权重复,港禄公司的版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EUROCAVE在中国无实际商业性使用EUROCAVE商标的行为,且港禄公司仅在本案购买侵权的外包装箱上使用EUROCAVE英文字样,且标注了中文“尤勒凯夫”,对于中文“尤勒凯夫”港禄公司合法注册了第5259221号注册商标,属于合法使用。

八、九福公司是代工工厂,其代工行为属于代理行为,不是独立行为,与港禄公司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而九福公司已经审查了港禄公司的商标授权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已经履行了合理谨慎的义务,判决九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港禄公司未侵权,即便法院认为港禄公司构成侵权,其侵权行为显著轻微,判赔金额过高且商标主管机关已经对两个生效商标处理有结论权利状态稳定,不应推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EUROCAVE全部诉讼请求。

EUROCAVE答辩称,EUROCAVE认可一审判决,二审应当予以维持。

一、EUROCAVE从未许可港禄公司使用EUROCAVE注册商标。

港禄公司在2018年4月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EUROCAVE才注意到港禄公司的侵权行为和港禄公司在第11类抢注了EUROCAVE英文商标谐音的中文商标,在第35类抢注了EUROCAVE英文商标。

对于港禄公司提出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商标局已经根据在案证据认为EUROCAVE的注册商标在近三年内有充分使用依据。

二、关于EUROCAVE与EUROCAVES.A的关系问题,EUROCAVE二审提供法国商业法庭的查询结果资料给法院参考,EUROCAVES.A实际上是EUROCAVE的二级办公室,EUROCAVES.A是EUROCAVE的最高总部,两家是从属关系。

而且一审法院并没有认可第G648256号EUROCAVE商标侵权,因此对于EUROCAVE与EUROCAVES.A的关系对本案事实并无影响。

三、EUROCAVE给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授权中载明,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可以转授权给他人处理与EUROCAVE有关的事项,而沈冰就是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转委托的调查员。

港禄公司没有证据推翻公证的效力,EUROCAVE通过正常的交易获得涉案被诉侵权商品,不存在非法取证的问题。

四、港禄公司利用EUROCAVE商标生产同类产品,明显具有侵权恶意,一审法院判赔金额适当。

EUROCAVE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港禄公司、九福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G816277、第G648256号“EUROCAV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柜;

二、港禄公司、九福公司赔偿EUROCAVE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G816277号“EUROCAV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EUROCAVE,核定使用在第11、20类的用于处理、陈列、储藏、保存葡萄酒、烧酒、烟草、雪茄烟及各种食品的家具和柜子、带格子的瓶箱、空调设备及装置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4日,该商标基础注册国为法国,2004年2月24日向我国申请注册。

第G648256号“EuroCav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EUROCAVES.A,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葡萄酒和酒精饮料冷藏设备,用于贮藏和供应葡萄酒的家具和空调柜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5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8日。

第5259221号“尤勒凯夫”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港禄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饮料冷藏设备、冰柜、冷藏仓、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09年4月28日续展至2029年4月27日。

第5259220号“EuroCave尤勒凯夫”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港禄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调查、进出口代理、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有效期自2009年6月21日续展至2029年6月20日。

该两个商标注册时,尤勒凯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被驳回,港禄公司在异议答辩中指称异议人为EUROCAVES.A。

2017年1月,港禄公司签署《授权书》,授权九福公司制造“尤勒凯夫”商标的酒柜、在外包装上使用“EuroCave尤勒凯夫”商标,并委托九福公司代办物流托运业务,九福公司没有“尤勒凯夫”品牌酒柜的销售权,期限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

编号200××××××××69041、200××××××××××042、200××××××××××043的3C证书由港禄公司申请,厂家为EuroCaveSA,发证日期2005年12月19日,内容变更批准日期为2008年3月13日。

2000年1月5日,恒辉国际美食公司(香港)聘请李敏刚为该司在中国内地销售“EuroCave”产品并认可港禄公司为该司驻上海办事机构;

2010年3月24日,港禄公司从香港进口EuroCave牌酒柜。

2018年7月13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检索EuroCave,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篇、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17篇。

《走向世界》介绍EuroCave产品行销五大洲70多个国家,在2008年法国“TropheedelaMaison”大赛上,旗下SoWine葡萄酒电子保鲜箱荣获家电类别大奖;

同时与德国Miele(美诺)、海尔卡萨帝、美的凡帝罗并称家电中的“LV”,EuroCave已被3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公认,堪称“全世界酒柜的领导者”。

《羊城晚报》《信息时报》报道EuroCave系欧美顶级厨电品牌;

《中国新闻社》评论EuroCave是最专业级的酒柜,装50瓶酒最小的也要900美元;

《新闻晨报》报道汤臣一品楼盘在厨房中引入欧洲第一贮酒柜品牌EuroCave;

《人民政协报》《中国电子报》报道EuroCave品牌于1976年创建。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2018)沪徐证经字第14373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2月26日,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委托代理人沈冰到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当日,在公证员孙依晨、工作人员杨智伟监督下,沈冰取得已订购并送到公证处的酒柜、发票。

该酒柜是沈冰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尤勒凯夫EuroCave李”(李敏刚)购买。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封存的酒柜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酒柜外包装标注“EuroCave尤勒凯夫”及港禄公司企业名称,产地为广东中山;

柜内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卡、产品合格证,说明书上的封面有标注“EuroCave尤勒凯夫”,背面标有经销商港禄公司地址及电话,制造商九福公司。

酒柜玻璃门上标注“尤勒凯夫”,背面铭牌上标注“EuroCave尤勒凯夫”。

公证信封内有海报1张,发票两联,发票32800元由港禄公司开具;

海报上有港禄公司的地址及电话,标注“EuroCave尤勒凯夫”,介绍V9000L酒柜。

EUROCAVE系注册在法国里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400欧元,企业活动开始日期为1992年11月2日,主要业务为制造、销售用于保存饮料和其他食品的设备、冷气设备等。

港禄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股东为李敏刚、陈玲玲,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制冷设备、机电产品、厨房设备、五金交电等。

九福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制冷设备等。

双方未能对EUROCAVE主张的侵害行为给其造成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EUROCAVE称其经济损失100万元为法定赔偿,包括合理开支购买侵权物品的费用32800元,公证费、调查费、运输费20000元、律师费10万元。

针对律师费,EUROCAVE提供向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15570美元(折合人民币105781元)的凭证。

一审法院认为,EUROCAVE与EUROCAVES.A分别为第G816277号“EUROCAVE”、第G648256号“EuroCav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11的储藏葡萄酒的柜子等商品上,两者注册地址均一致,结合港禄公司为申请人、生产商为EUROCAVESA的3C认证证书,一审法院认定EUROCAVE与EUROCAVES.A(EUROCAVESA)存在关联关系,但其无权对第G648256号“EuroCave”商标主张权利。

根据公证书及庭审查验的酒柜实物,涉案产品由港禄公司委托九福公司生产后由港禄公司销售。

酒柜外包装、说明书封面、铭牌、海报上标注“EuroCave尤勒凯夫”,均属商标性使用。

“EuroCave尤勒凯夫”主要部分为英文,与第G816277号“EUROCAVE”比对,两者除大小写不一样外字母相同,构成近似,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港禄公司第5259220号“EuroCave尤勒凯夫”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其在酒柜商品上使用已超出核定范围,港禄公司、九福公司以此主张不构成商标侵权,不予采信。

港禄公司在2000年1月5日获恒辉国际美食公司(香港)授权在中国内地销售“EuroCave”产品并成为驻上海办事机构,其对“EUROCAVE”品牌早已知晓,且还协助EUROCAVE的关联公司EUROCAVES.A办理3C认证,却仍然注册“尤勒凯夫”“EuroCave尤勒凯夫”商标,显非善意。

EUROCAVE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还需要满足情节严重这一要件,但其并未对此举证,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赔偿数额。

双方没有对EUROCAVE因侵权导致的损失及港禄公司、九福公司的获利进行举证,考虑下列因素:1.EUROCAVE商标的知名度相对较高;

2.港禄公司主观恶意较大;

3.港禄公司曾销售过EUROCAVE商品,其使用行为会造成混淆,极大挤占EUROCAVE的市场份额;

4.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费用、EUROCAVE支付的律师费,确定港禄公司支付EUROCAVE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50万元。

九福公司作为生产商,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港禄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G816277号“EUROCAV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柜及商品宣传;

二、九福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第G816277号“EUROCAV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柜;

三、港禄公司、九福公司赔偿EUROCAVE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共50万元;

三、驳回EUROCAVE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EUROCAVE负担6000元,港禄公司、九福公司负担7800元。

本院二审期间,九福公司没有新证据提交。

港禄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2018年港禄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证明港禄公司多年没有实际经营行为;

2.付款凭证,证明港禄公司向股东借款支付了港禄公司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100多万元赔偿款;

3.本案诉争两台机器发票,证明港禄公司只有涉案两台商品。

EUROCAVE确认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但不确认关联性,EUROCAVE认为上述三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资产负债表无法反应港禄公司的真实运营情况,付款凭证与本案无关,EUROCAVE只向港禄公司采购了一台商品,另外一台并非EUROCAVE采购。

九福公司确认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确认。

EUROCAVE提交三份证据:1.(2020)粤广南方第009554号公证书,证明港禄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仍在销售酒柜产品的阿里巴巴店铺显著位置使用“EUROCAVE”字样,港禄公司二审期间称已经停止营业与事实不符;

2.商标查询结果,证明港禄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0月25日仍然申请与EUROCAVE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港禄公司称已经停止营业与事实不符;3.关于第G816277号第11类“EUROCAVE”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港禄公司认为上述三份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确认证据1的真实性,公证书中记载宣传机器图片为港禄公司自有商标,网页所说享有EUROCAVE尤勒凯夫著作权是指港禄公司申请了著作权登记,虽然该宣传不够准确,但这种宣传本身不构成商标侵权;

证据2与本案无关,EUROCAVE有异议应当另行通过商标局程序解决;

证据3与本案无关。

九福公司未对上述三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证据1为公证文书,证据2经本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为真实,证据3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官方的文件,本院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2020)粤广南方第009554号公证书显示,2020年4月15日,港禄公司在阿里巴巴店铺详细信息位置标注“EUROCAVE”字样,店铺的产品详情中载明“拥有EUROCAVE(尤勒凯夫)商标知识产权权利,具有资格授权和经销法国品牌系列产品的供应商及售后服务机构”“未经本公司授权宣传、销售EUROCAVE(尤勒凯夫)产品和售后服务许可,均视为侵权违法行为。

”有加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的商标档案记载:第G816277号“EUROCAV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EUROCAVE,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空调设备及装置;

用于保存葡萄酒、烧酒、烟草、雪茄烟及各种食品的冰柜或温度调节柜(截止)”和“用于处理、陈列、储藏、保存葡萄酒、烧酒、烟草、雪茄烟及各种食品的家具和柜子;

带格子的瓶箱(截止)”。

申请日期为2004年2月24日,国际通知日期为2004年1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9年1月9日作出的《关于第G816277号第11类“EUROCAVE”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373号}载明:2018年4月23日港禄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EUROCAVE第G816277号第11类“EUROCAVE”商标在“空调设备及装置”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该局经审查认为,EUROCAVE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决定:驳回港禄公司的撤销申请,第G816277号第11类“EUROCAVE”注册商标不予以撤销。

EUROCAVE提交的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检索结果中,2016年7月21日的《北京青年报》的“北京恒大华府:弘扬工匠精神,筑就品质丰碑”一文提及该小区“精选配备法国EUROCAVE尤勒凯夫红酒柜”。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港禄公司在酒柜上使用“EuroCave尤勒凯夫”商标是否对EUROCAVE的第G816277号“EUROCAVE”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争议焦点一,关于港禄公司在“葡萄酒专用储存柜”上使用“EuroCave尤勒凯夫”商标是否对EUROCAVE的第G816277号“EUROCAVE”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港禄公司上诉认为其不构成商标侵权有两个理由:一是“葡萄酒专用储存柜”不属于第G816277号“EUROCAVE”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二是“EuroCave尤勒凯夫”商标使用在先。

第一,对于港禄公司在“葡萄酒专用储存柜”上使用“EuroCave尤勒凯夫”商标是否属第G816277号“EUROCAVE”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的问题,第G816277号“EUROCAVE”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保存葡萄酒、烧酒的冰柜或温度调节柜”和“陈列、储藏、保存葡萄酒、烧酒的家具和柜子;

带格子的瓶箱”,被诉侵权的“葡萄酒专用储存柜”显然是属于第G81627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港禄公司上诉称其生产的产品(葡萄酒专用储存柜)与第G816277号“EUROCAVE”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非同一商品的抗辩不成立。

第二,对于港禄公司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港禄公司提供的第5259221号“尤勒凯夫”和第5259220号“EuroCave尤勒凯夫”商标注册证虽能证明港禄公司于2009年取得了上述两商标的专用权,开始使用上述两商标,但从EUROCAVE提供的第G816277号“EUROCAVE”商标档案等内容可知,第G816277号“EUROCAVE”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4年2月24日,即最早于2004年已开始使用“EUROCAVE”商标,故港禄公司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对“EUROCAVE”标识的使用先于EUROCAVE,港禄公司的在先使用的抗辩并不成立。

综上,根据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的规定,虽然港禄公司的“EuroCave尤勒凯夫”标识为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但属于服务商标,其在酒柜上使用该商标已属超出核定商品(服务)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本案已不属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

被诉侵权商标“EuroCave尤勒凯夫”与EUROCAVE的第G816277号“EUROCAVE”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两者的商标均是在酒柜商品上使用,足以令相关公众将“EuroCave尤勒凯夫”商标与EUROCAVE的特定商品产生联系,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以为该被诉侵权标识就是EUROCAVE的商标,损害了EUROCAVE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港禄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并不成立,因此,本院认定,港禄公司的行为构成对EUROCAVE的第G816277号“EUROCAV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争议焦点二,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EUROCAVE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港禄公司、九福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港禄公司、九福公司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上述规定,一审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地经济发展情况,侵权人的经营状况,权利商标的声誉、市场价值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港禄公司、九福公司应向EUROCAVE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0万元并无不妥。

另,对于港禄公司上诉称EUROCAVE没有证据证明其过去三年在中国大陆有实际商业性使用涉案权利商标行为,港禄公司即使构成商标侵权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国家商标局2019年1月9日作出的《关于第G816277号第11类“EUROCAVE”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以及2016年7月21日的《北京青年报》报道等证据,港禄公司主张EUROCAVE在起诉前的过去连续三年在中国大陆没有实际商业性使用涉案权利商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港禄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上海港禄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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