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400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维全,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系太仓市浮桥镇旭阳通讯器材商行的经营者。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浮桥镇旭阳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因太仓市浮桥镇旭阳通讯器材商行于2021年5月13日核准注销,故本院列其经营者乙维全为本案被告。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