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0民初100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屹,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三河市马春峰商店,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西侧京贸物联内。
经营者:马春峰,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河市马春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