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567号原告:成都市小蜗置家宜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蒲江县九品木香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
法定代表人:孙燕陶。
被告:孙燕陶,女,住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
原告成都市小蜗置家宜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市蒲江县九品木香家具有限公司、孙燕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小蜗置家宜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蒲江县九品木香家具有限公司、孙燕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小蜗置家宜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蒲江县九品木香家具有限公司、孙燕陶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小蜗置家宜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都市小蜗置家宜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