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07民初25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红丽,女,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光,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红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