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牛区五湖潮城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546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牛区五湖潮城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金牛区五湖潮城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54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牛区五湖潮城食品经营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号*层。

经营者:吴利于。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五湖潮城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金牛区五湖潮城食品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