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206民初1137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春衍食杂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兜社***号*楼。
经营者:朱春衍,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春衍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怡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