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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证保9号
案件名称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百家好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证保9号申请人: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A区415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陈雅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炉头工业区(永康市志强铜业有限公司第2幢)。

法定代表人:吕祎伟。

被申请人: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西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吕鑫统。

被申请人: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儒家村151号。

法定代表人:杜美云。

被申请人:永康市百家好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诚大厦五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应硕。

申请人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某公司)、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橙星创公司)、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艋公司)、永康市百家好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家好世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九九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1.对陆某公司、智橙星创公司、恒艋公司、百家好世公司涉嫌侵害九九公司名称为“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ZL20092015××××.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各型号产品、财务账册、纳税报表、审计报告、销售记录等采取拍照、查封、扣押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2.对恒艋公司在天猫“百家好世旗舰店”、京东“百家好世旗舰店”网店,对百家好世公司在苏某购“百家好世家居旗舰店”所销售的涉嫌侵害九九公司名称为“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ZL20092015××××.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销售数据采取拍照、复印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经本院初步审查,九九公司提交名称为“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为ZL20092015××××.9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缴纳专利年费发票,可以证明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是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14年11月8日,九九公司与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享有的上述专利转让给九九公司。

2015年1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手续合格通知书》,确认涉案专利的权利人由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九九公司。

九九公司同时还提交公证书作为四被申请人涉嫌侵害九九公司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九九公司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九九公司已提供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九九公司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百家好世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侵害九九公司名称为“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ZL200920154510.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账簿、资料及产品等采取拍照、查封、扣押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二、对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百家好世旗舰店”、京东“百家好世旗舰店”网店,以及永康市百家好世贸易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百家好世家居旗舰店”所销售的涉嫌侵害九九公司名称为“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ZL200920154510.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销售数据采取拍照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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