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381号原告:上海曼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志郎,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华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云,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曼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华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合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曼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上海曼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