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309号原告:深圳市迈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琨,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鼎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办事处双桥。
法定代表人:尹如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迈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鼎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迈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迈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迈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